四、高新技术产业与工业科技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2月28日 湘科高字200232号)

各市(州)科技局、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二次创业”的发展战略,加强对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指导和管理,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新区的主要任务是促进高新技术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第三条 高新区要成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基地,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扩散的辐射源,深化改革、对外开放的试验区,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示范区,培育科技实业家、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功能区,体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新型社区。
第四条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把高新区作为当地“科教兴湘”的特区,实行扶持政策,推动其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 审 批
第五条 高新区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根据国际、国内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环境保护技术;
(八)航空航天技术;
(九)地球、空间及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中应用的高新技术及工艺。
第六条 凡申报高新区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高新区的建设,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高新区内有一定数量的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
(三)高新区必须具有管理机构,有一支高素质且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强的管理团队,大专以上学历达80%以上,其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达10%以上;
(四)高新区内技工贸总收入达15亿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产值达10亿元以上。
(五)高新区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的孵化场地和机构。
第七条 申报高新区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所在城市科技实力,工业基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基本投资环境和对外开放条件,以及高新区发展现状和前景等;
(二)高新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和计划;
(三)高新区总体规划和区位图;
(四)高新区章程;
第八条 申报、评审程序
(一)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二)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高新区进行评审;
(三)评审通过的高新区,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高新区的主体。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组建、管理和经营。
第十条 高新区内凡符合认定标准规定的企业,可以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国家和地方赋予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要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高新技术的方向,努力增加科技投入,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相结合,扩大高新技术产业规模,促进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要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市场导向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的、技工贸一体化的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竞争能力,面向国内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逐步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高新区实行以国有经济成份和多种经济成份共存的方针。不同经济成份的高新技术企业应长期共存、平等竞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鼓励不同经济成份的高新技术企业相互入股、参股,依法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新区内外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大中型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科技经济联合组织。

第四章 支撑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 高新区要办好创业服务中心,建立有关金融、外贸、法律、保险、审计、会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计算、测试、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与培训等支撑服务体系。
第十六条 高新区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建立风险投资、证券交易、产权交易、资金融通、物资、技术、人才市场,房地产市场,租赁公司,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等市场机制。
第十七条 高新区要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贸易、投资、标准、保险、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等业务体系。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科学技术部和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科学技术厅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高新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促进高新区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高新区全省性的总体发展战略、建设规划,并对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指导高新区的综合配套改革;
(三)对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进行指导和协调;
(四)组织高新区开展国内外科技经济合作与交流;
(五)受理和承办高新区的申报、评审等工作,审定区域范围和面积。
第十九条 高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是当地高新区的领导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高新区的办区方向,落实国家和省促进高新区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地方性扶持政策;
(二)制定高新区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推动高新区综合改革,对高新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三)建立建全有利于发展的高新区管理体制。动员有关部门,支持高新区的建设。
第二十条 高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当地高新区进行以下管理:
(一)对高新区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参与高新区的重大科技决策;
(三)协助高新区引进项目、人才和企业;
(四)办理新设高新区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应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建立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高新区日常管理机构,行使市人民政府所赋予的市级规划、土地、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人事、项目审批、外事审批等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和省地方有关促进高新区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健全高新区管理体制,优化运行机制;
(三)拟定、实施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发展规划;
(四)实施高新区的综合配套改革。推动企业深入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
(五)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要的支撑服务体系。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三条 对高新区的管理实行竞争机制下的动态管理,考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考核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包括年技工贸总收入及其增长速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及其占高新区总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值、利税总额及其增长速度,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增加值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创汇额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组织领导与管理情况。包括当地党委、政府加强对高新区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目标责任制,调研、解决高新区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法律、法规及重大科技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理顺高新区管理体制,优化管委会干部队伍结构,提高高新区管理水平等。
(三)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情况。包括制定与落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技术创新行动计划,发展特色支柱产业,实施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数量及进展情况,引进、培育高新技术项目、企业、人才,建立健全企业开发机构,推进产学研结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等。
(四)创新创业环境。包括完善、落实关于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创业服务中心的建立与完善程度;社区环境与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增加高新技术产业投入与R&D投入等。 
第二十五条 对高新区的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地考察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高新区的考核定期进行,每两年一次,一般安排在次年的三至四月。具体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自我评价。各高新区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自我综合分析与评价,报送总结评价材料,并如实填报高新区工作评价表。
(二)第二阶段:组织考评。由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考评委员会,通过审查资料、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等方式,广泛了解情况。按《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略)给出分值,提出考核意见,报省科学技术厅审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经省科学技术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对排名前三位的高新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成效不大的高新区,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后仍不明显的,国家级高新区报国家科学技术部,省级高新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格。对不参与考评的高新区,视为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 高新区的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的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有利于本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健康发展的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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