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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科技局、有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湘政办发[1999]5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科技口)回收奖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科技口)回收奖罚办法
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科技口)回收奖罚办法
根据《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资金及时回笼,特制定如下奖罚办法。
1、到期本金回收率低于50%不奖励;到期本金回收率在50%(含50%)至70%之间,按到期本金回收金额的0.8%给予奖励;到期本金回收率超过70%(含70%),按到期本金回收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到期本金回收率高于90%的地区还将在下年度的引导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
2、对引导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对引导资金到期应回收本金少于50%的地区不得申报下年度引导资金项目。对逾期在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不按时还本付费的引导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今后享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资格和暂缓承担各类科技计划的资格;个别有偿还能力恶意拖欠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予以通报。高新技术企业引导资金的偿还情况将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审的重要考核内容。
3、对催收有困难且逾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项目,经厅党组同意,由省信托投资公司组织力量采取经济措施、法律措施等予以催收。省信托投资公司催收的本费不计入相关市、州科学技术部门和有关高新区回收额度中。
4、奖励的对象为市、州科学技术部门和有关高新区及有关人员,主要用于有关人员催款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和奖金等。
5、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6、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