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科技经费与条件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科技经费财务管理与监督的几点意见
(2003年5月19日 湘科条字[2003]69号)

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并规范科技经费的财务管理与监督,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经厅主要领导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条财、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科技计划经费分配方案的制定及重大科技项目的论证。
二、对于已安排计划项目需作相应调整时,条财处应予会签。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的调整,纪监部门应予会签。
三、对于已安排经费2年未下达或项目未执行的,条财处不予拨款。
四、各处室应加强项目管理和经费回收,凡有回收任务的项目单位没履行责任的,不得安排新的科技计划。
五、对于回收收经费的减免、处置,各处室不得擅自决定,须经计划、条财、纪监部门共同研究后报党组决定。
六、监察、计划、条财部门应加强对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的督查,确保科技计划及经费的有效执行和安全运行。


回上级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