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成立“湖南康普医药研究院”的批复
湘科许决通字[2009]04号
湖南康普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厅提交的申请成立 “湖南康普医药研究院”的报告收悉。经材料形式审核并组织专家现场考察,符合《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同意成立“湖南康普医药研究院”,并在“药品和保健食品的开发、制药工艺的工程技术研究、医药成果转化和科技推广”范围内从事科技活动。请你们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