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试点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试点,提高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实效,发挥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作用,根据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程序选聘,围绕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优势特色产业开发、农业科技园区和产业化基地建设的科技人员、企业及法人、科技人员联合体(非企业单位法人)。
科技特派员的认定、批准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报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自治区对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采取积极试点、加强引导,全面带动、逐步推开的方针,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创造有利环境。
第四条 自治区负责制定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试点规划,组织实施重点产业化项目,协调区直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提供支持、指导和服务。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统筹、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自治区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试点地区区域特点和比较优势,确定扶持重点,引导试点地区的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投资等相关活动取得的合理收益为合法收入,应得到保护。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努力工作,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不断提高业务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农业增效,带领农民致富,促进县域经济繁荣。
组织领导
第八条 试点县(市、区)应成立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重大问题,确定实施方案,研究审定有关政策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试点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特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日常工作。
试点确定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试点确定,坚持区域带动和产业发展并重,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结合,创立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经营方式和培育新型市场主体并举的方针。
第十一条 区域试点,根据各地经济条件、自然资源条件,结合县(市、区)对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积极性综合考虑确定。
第十二条 产业试点考虑:
(一)产业的现有基础;
(二)产业的发展前景;
(三)产业上一年度的产值不低于本县(区)农业总产值的10%。
第十三条 试点选择程序:
(一)县(市、区)申请;
(二)专家组评审;
(三)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批准。
人员选聘
第十四条 坚持双向选择、供需见面。自治区负责选聘职业经理和经营人员,熟悉资产重组、资本运作的专业人员,市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的选聘。
第十五条 人员选聘程序:
(一)县(市、区)在充分盘活自有人才资源的基础上,提出引进人才需求计划;
(二)自治区科特办根据引进人才需求计划,发布引进人才需求招聘公告,接受申请和报名并提出初步推荐人选;
(三)县(市、区)或用人单位与初步推荐人选协商,签订服务协议;
(四)县(市、区)政府或主管部门认定、批准,科特办备案。
第十六条 科技特派员也可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公开招聘应当依据如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需求招聘公告;
(二)提出选聘条件和相应待遇;
(三)组织报名和选拔;
(四)签订服务协议;
(五)县(市、区)政府或主管部门认定、批准,自治区科特办备案。
选拔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县(市、区)科特办协商确定。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符合相关条件的在职科技人员申请参加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试点的,所在单位应当批准。下派地点和单位应当为科技特派员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下派点和单位动态管理制度,对由于下派点和单位不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使科技特派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应当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由试点县(市、区)负责。年度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单位与县(市、区)科特办考核。年度考核内容应当突出创业效果和工作实效,具体
考核办法由科特办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县(市、区)科特办应当作好派出人员的跟踪管理。对派出满半年的科技特派员应当及时回访,回访结果应当作为是否续派的依据。派出期满进行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表现突出者优先提拔使用或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由于业务能力、责任心等自身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法人、科技人员联合体)应当及时取消特派员资格。
待 遇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被选聘为科技特派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原职级、专业技术职务、编制在派出期间给予保留(原单位不得进人顶编),待遇视同在岗,由原单位发放,不影响正常调资和职称评定。
对经费自收自支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科特办应当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第二十一条 选聘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科技特派员,下派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
差旅费补贴和生活补助,由原单位考核发放。
服务满三年,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申请延期或申请离岗。申请离岗单位原则上应予批准,离岗期间的待遇参照宁党发〔1999〕2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科技人员、技术人员联合体、离退休科技人员、企业法人以及引进人才被选聘为科技特派员,有关待遇由县(市、区)科特办与合作双方协商从优解决。
第二十三条 鼓励应届和往届尚未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参与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大中专毕业生被选派参加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试点的,待遇由科技特派员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并由所在县(市、区)给予一定补贴,建立社会保险。人事档案由工作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代管,两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用。
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从科技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中小企业扶持专项等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量的资金,不改变管理权限和申请渠道,按项目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试点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山区县区不少于20万元),作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试点县(市、区)申报的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重点项目,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由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对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试点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农村信用社每年安排一定信贷额度,自治区农业银行每年安排一定的信用额度,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成立科技创业投资公司,按市场机制运作,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投资、管理、融资和担保。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提供信用担保;鼓励科技特派员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扶持政策
第三十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从快办理科技特派员创办企业的登记手续,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天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科技特派员领办或参办各类经济实体,可享受宁党发〔1999〕27号文件中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企业时,可享受宁政办发〔2001〕36号文件第二节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初始注册资本(金)不足时,可凭有关科技成果鉴定部门的证明或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对注册资本(金)进行登记注册。企业注册资本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再进行审验。
第三十二条 科技人员联合体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非企业单位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科技人员联合体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办组织机构代码和财政登记、税务登记以及其他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科技人员联合体非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科技人员联合体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需要收取费用时,按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鼓励科技特派员以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投入创业服务,发展科技产业,取得合理报酬。
第三十六条 接受技术服务所发生的有关支出,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如实列支。对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技术成果的合法持有者可与合作方协商作价入股,具体作价及奖励比例,按照有关规定从宽办理。支持建立利益共同体,允许取得收益。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试点提供优质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试点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市场营销、企业诊断、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科技创业者协会是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自律性组织,应当维护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特派员的建议和要求,为科技特派员创业开拓市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政府支持启动科技创业信息化、科技扶贫、青年科技创业、科学普及等专项行动,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提供支撑。
附 则
第四十条 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情况制定有关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自治区科特办。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