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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

  ●许可事项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

  ●许可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65号令)。
  2、《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1年省人民政府第146号令)。

  ●许可条件
  根据国家、省制定的法规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部第3号令),提出如下许可要求:
  1、奖项设置应遵循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2、奖金应是国内外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
  3、设奖名称应确切,与设奖宗旨相符合。
  4、有明确的奖励章程。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20 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提交申请材料:①申请报告、申请表;②奖励办法或者规章草案;③设奖组织或个人的基本情况;④承办组织及其负责人的情况;⑤评审机构组成人员情况;⑥填报《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表》、《国内社会力量设奖及其负责人登记表》、《社会力量设奖机构主要负责人(秘书长以上)情况表》;⑦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⑧奖励经费来源证明;⑨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均需原件。所有材料需要文字资料一式4份和电子文档1套(WORD文本,A4纸,仿宋字体)。
  2、标准: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3、岗位责任人: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政务服务中心(电话:0731-4586776)。
  4、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书面初审
  岗位责任人:成果市场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填写《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②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签署初审意见,报处室负责人。
  时限:4个工作日。
  2、实地核查
  岗位责任人:成果市场处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
  职责及权限:①实地考察所申请的设立奖励条件是否符合要求;②实地核查有关申请内容是否与受理材料一致;③将实地核查的情况进行整理,签署意见报处室负责人。
  时限:5个工作日。
  3、审查结论
  岗位责任人:成果市场处负责人
  职责及权限:①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②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
  2、岗位责任及权限:根据法定条件、标准及主办处室的审查意见,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签发准予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成果市场处与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①将社会力量设奖批件告知或送达申请人;②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将不予许可决定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未予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③将社会力量设奖批件抄报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④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⑤在《湖南科技》网上刊登行政审批公告。
  3、时限:2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监督部门
  厅纪检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0731-8988821。